改网络中立最严规定面临五大分歧
络中立,指所有电子络都以中立方式提供数据流,而不论其性质、内容、发送者与接收者。该原则适用于任何络,但尤其与相关。理论上,络中立原则禁止阻止、减缓任何数据贾康:在财政层级扁平化改革框架下流,同样也禁止给予其他内容数据流优先权。络中立涉及运营商、络服务提供商、用户、内容及应用提供商等,未来还可能涉及设备制造商等。北京时间2015年2月2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以三票赞成两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络中立新规则。
络中立问题起源于传统PC互联,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成为移动互联同样面对的问题。在光纤普及之前,带宽有限,但是特殊软件或服务对带宽需求较大,运营商认为这些应用占用太多带宽资源,影响其他用户对络的使用,从而提出要求对此类软件、应用作限制或另行收费。
FCC通过 最严格 络中立规定
美国FCC在2010年颁布的《络开放指令》,以 维持络的自由与开放 为目的,规定了 透明性 、 禁止歧视 、 禁止封锁 、 合理管理 等原则,以保护络开放带来的创新、投资、就业、经济增长、竞争与言论自由等正面效应。
2011年1月,美国最大的Verizon指控FCC推行上述络中立原则的行为超越法定的FCC立法权限,该案最终以美国上诉法院于2014年1月判决Verizon胜诉终结,同时FCC也开始对络中立进行重新立法。从立法程序的角度,法院认可美国电信法案706条款赋予FCC采纳《络开放指令》的积极立法权,认可《络开放指令》的规则属于706条款所赋予FCC立法管制权力的范围之内,但问题在于《络开放指令》要求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商履行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义务,违反通信法案的明确禁止条款,因此《络开放指令》的相应部分无效。
作为FCC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络中立规定,新提案明确了以下若干要点:宽带络接入服务将重新分类为公共服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务,宽带运营商接受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类似的法律监管。新提案确立了络中立的明线规则,包括:禁止屏蔽, 宽带运营商不得对合法的内容、程序、服务以及设备进行屏蔽;禁止流量调节,宽带运营商不得对合法的络流量进行基于内容、程序、服务或设备的流量调节;明确地禁止付费优先待遇,即禁止创设络快车道,宽带运营商不得在收受对价的基础上给予特定的合法络流量以优先待遇,也禁止宽带运营商对其关联公司的内容或服务提供优先待遇。尊重宽带运营商对于络管理在技术和工程方面的需求,允许合理的络管理措施的存在。但必须确保管理措施确实出于合法的络管理目的,而不是商业目的。
为鼓励和保护宽带运营商持续投资络基础设施的热情,新法制定了促进投资和自由竞争的条款。具体包括:杜绝价格管控和关税,不在络连接的 最后一英里 进行分类计价,以及杜绝给信息服务提供商(ISP)造成沉重负担的行政管理程序或者财政标准等。
络中立条款在欧盟被视作欧盟委员会推行欧洲电信业改革的一部分,并以此与美国和亚洲的络公司进行竞争,目前尚在讨论中。
中立政策需解决五大分歧
纵观欧美络中立政策争议及发展演变,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焦点:
互联vs移动互联
络中立最早在互联领域提出,后来扩展到移动互联领域。在移动互联领域,FCC早在2010年颁布的《络开放指令》中明确表示移动互联同样适用 透明性原则 和 禁止封锁原则 ,但将 禁止歧视性待遇 原则替换为 持续监测 原则,意味着站可以向移动络提供商支付更高费用,以便用户在移动设备上更快地浏览和接入他们的站。
考虑到科技的发展,以及无线络接入的普遍性,2015年2月26日FCC通过的络中立规则将一致适用于固定宽带络和无线移动络。目前有55%的络流量都是通过无线移动络传输的,而FCC认为,不管用户使用何种方式或设备接入络,络中立都应当对他们提供同等保护。
信息服务提供商vs基础电信运营商
络中立规则也从基础电信运营商扩展到ISP(包括宽带运营商)。在美国,FCC对所有州内和州外的通过电缆或无线电通信的络均有管辖权,并立法将上述范围分为两类电信服务。一类是基础服务,基础服务提供者被归类为一般电信运营商,受19 4年通信法案Title II管制。另一类是加强型服务,加强型服务为增值服务,不属于一般电信运营商,不受Title II管制。根据Title II规定,被归类为一般电信运营商的机构需遵循 经合理要求需提供通信服务,禁止在费用、做法、分类、规制、设施或服务中采取不公平或不合理歧视待遇 的一般电信运营商义务。新的络中立规则通过后,即宽带运营商等也需要遵守基础电信运营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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