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房买卖政策规定拳
上海动迁房买卖政策规定
我们知道,动迁房是给被拆迁居民的安置房屋,如果产权满了3年的,可以上市买卖过户的。上海是中国的发达城市,那末,上海动迁房买卖最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动迁房是不是可以买卖,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五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动迁房买卖的合同其实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属有效民事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物权法》也将债权和物权进行分开处理,即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因为物权不转移而变成无效合同。因此,拆迁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要签订完全、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完全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签订一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主要是买房人)保护自己权利的关键。
动拆迁房买卖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因而蕴涵了极大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纠纷案例不胜枚举,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而其法律风险,主要是在买受人一方。一般情况下,动拆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
,卖家都会要求买家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了巨额房款后却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资历。双方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卖方在法律上讲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置于高法律风险地位。事实上一旦风险发生有可能致使买受人房财两空。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上海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依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类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目前上海市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将配套房、中低价房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获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一般来说,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获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获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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