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池边成火场烧伤人谁赔偿
养鱼池边成火场 烧伤人谁赔偿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某镇畜牧水产公司有一鱼池,此鱼池与该镇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耕地相连。在该鱼池的东坡与靛庄村耕地的交界处,有一垃圾坑。自1995年以来,被告于X从北京X面粉集团买来下脚料经筛选后,长期将剩余废料倒入此垃圾坑中。期间,垃圾坑经常冒烟,形成一条暗火带。1997年6月22日,杨X途经鱼池东坡时,不慎踏入垃全面审视传统的管理方式圾坑中,坑内的灰火将其双下肢烧伤。1997年12月,杨X诉至通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面粉集团、于X、靛庄村村民委员会、畜牧水产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于X辩称倒垃圾是经过靛庄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故原告被烧伤与我无关。面粉集团辩称,我单位与于X系买卖关系,至于于X如何处置货物是他的权利,我单位不承担
。靛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曾制止过于X倒垃圾,但于X不听,造成原告被烧伤,是于X的过错。畜牧水产公司辩称,鱼池虽归我公司使用,但我公司只管鱼池内,出事地点在鱼池外,故靛庄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原告被烧伤的。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畜牧水产公司赔偿杨X损失的二分之一;于X赔偿杨X损失的四分之一;杨X自行负担损失的四分之一;靛庄村委会、面粉集团不承担。其理由如下:畜牧水产公司是鱼池的所有人,对于垃圾坑内的灰火烧伤杨X理应承担主要赔偿。于X倒麦土与烧伤人有间接的关系。杨X自己不慎踏入尚未熄灭的垃圾灰火中被烧伤,自已有过失。靛而同店销售预期亦有4.5%的增幅。今年以来庄村委会虽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与鱼池坡上烧人无关。于X将买后的下脚料如何处置与面粉集团无关,面粉集团不应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畜牧水产公司、靛庄村委会各赔偿杨X损失的四分之一;于X赔偿杨X损失的四分之一;杨X自行负担损失的四分之一;面粉集团不承担。其理由如下:靛庄村委会、畜牧水产公司对杨X被烧伤的地界的使用及管理归对方均未举证,应确认双方共同承担赔偿为宜。于X倒麦土与烧伤人有间接关系。杨X自己不慎踏入尚未熄灭的垃圾灰火中被烧伤,自已也有过失。面粉集团不承担经济损失的理由同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对地界不明的,根据公平原则以确认双方均应承担为宜。围绕侵权民事构成要件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靛庄村委会、畜牧水产公司对双方交界处的垃圾场均享有使用管理的,因其疏于管理造成垃圾坑长期灰火不灭,靛庄村委会、畜牧水产公司均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杨X被烧伤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与二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者均应赔偿杨X的经济损失。本案中于X主观上也有过错,垃圾场在长期燃烧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仍然长期往垃圾坑内倒废料等,致使杨X被烧伤,他对杨X的烧伤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本案中原告杨X对自己被烧伤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部分。面粉集团对杨X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因为面粉集团与杨X只是买卖关系,杨X如何处理买回来的下脚料是他的权利与面粉集团无关。
[案情结果] 畜牧水产公司赔偿杨X各种费用共计2.14万元;于X赔偿杨X1.07万元。
[相关法规]侵权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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