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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拍卖弘一大师书法作品客户称货不对板索吧

来源:基隆手机网 时间:2022.02.21

2016年5月12日,田某在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举办的春季拍卖会展示现场,从图录上发现弘一大师的书法作品 有真、有实 恶莫、过莫 四屏被出版过17次的信息后,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图录所列信息是否属实,得到绝对属实的答复后,遂要求嘉德提供与此相关的社会出版物原书,以资查看并佐证真伪。嘉德表示,因场地有限,需先拍得以后,方可进行资料核对并提货。

随后,田某以560万元价格拍得拍品,嘉德也着手提供相关的社会出版物资料。6月12日,嘉德通知田某核对提货。当核对至社会出版物6时,发现上面的钤印(印章)为 弘一 二字,而拍品实物上则显示是 避 字钤印和 大明草堂 四字钤印,拍品实物与社会出版物物图不符,货不对板。嘉德随后停止核对,双方产生争议。

也就是说要把户籍迁回老家。这个时候 2016年9月,嘉德率先将田某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嘉德认为,拍品实物和社会出版物的公开资料出现钤印不符、货不对板的情况,是印刷技术导致的出版物瑕疵,要求田某按约定提货。

法院认定拍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指出: 原告(被上诉人)作为专业拍卖公司认为出版物上钤印与拍品钤印在内容与表现形式上的显著差异亦属于出版物细小瑕疵的说辞,明显过于牵强,且与常理不符。 判决还指出: 原告提供的不准确信息不但会使竞买人的信任落空,也极易造成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误解,从而引发竞买人及买受人对原告行为的异议,并进一步导致买受人与原告之间出现此类法律纠纷。 但是,根据《拍卖规则》,拍卖人声明不承担拍品瑕疵担保,遂判决田某交款提货。

田某则认为,嘉德在现场展示阶段即表示并承诺,社会出版物与拍品实物是对应关系。在竞拍人拍得后核对提货时出现货不对板情况,嘉德却以《拍卖规则》规定图录仅供参考等为由,拒绝核对提货,此行为属于明显的恶意欺诈。也由此,导致其购买弘一法师唯一作品的目的落空,并引发拍品价格雪崩的严重后果。

按照法院判决,田某首先提货,完成合同义务。接着,田某以嘉德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于2017年5月起诉嘉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按三倍价款向嘉德索赔2200余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认为: 除拍品与出版物所载的图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外,出版物与出版物之间显示的图片亦存在些许差别,因此,难以排除出版物之间系基于技术手段的局限而造成了显示效果彼此不一致,亦难以排除这是由于出版物之间扫描的对象不一致而导致的。因此,对原告仅以著录出版物所载图片与拍品不一致为依据来证明拍品本身存在瑕疵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该判决同时又指出: 本案中,被告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涉案拍品相关17本著录出版物信息未做全面细致核实,即在拍卖图录中引用,以致发生本案争议,虽被告在《拍卖规则》中对不承担著录不准确之进行了明示约定,但对其疏忽行为应予谴责。

田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田某代理律师、四川悦顺律师事务所陈界融律师指出,如果对17次社会出版物进行比对,有的为 弘一 ,有的为 避 大明草堂 ,除此之外,还包括印痕、笔迹等细微差异。根据法律法规说明拍品和出版物的差异,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而且,社会出版物作为公开发行并得到各方认可的权威认证资料和真伪评判依据,就如同学术论文引注次数一样,它是拍品品质的重要依据,影响和决定着拍品的真伪和价格的高低。

陈律师认为,嘉德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第16条等关于欺诈的规定,应当承担欺诈的法律。一审法院把自己在另一个案件中否定的事实,作为本案一审判决的 合理怀疑事实 ,并以原告的举证不能排除该 合理怀疑事实 为依据,驳回原告诉求,岂不怪哉。

嘉德在交易过程中,告知竞拍人17次社会出版物都是拍品的出版情况,该情况并不属实。而且还隐瞒社会出版物5、6不是拍品的出版,其钤印也不是 避 和 大明草堂 ,而是 弘一 的真实情况。在现场展示阶段,还告知竞拍人,如果拍得,就核对提货,而买受人拍得后,又以《拍卖规则》不提供出版物核对为由,拒绝核对提货。这些事实法院是否应该认定为欺诈呢?嘉德如果将真实情况告知竞拍人,恐怕任何一个竞拍人都不会以560万元购买此等存疑的拍品。

嘉德制作的拍卖图录和拍品实物显示钤印是 避 和 大明草堂 ,与公开出版物 弘一 二字钤印完全不同,这恐怕已经超过了一般意义上对 技术手段的局限 和 瑕疵 一词的理解和定义。

在此提醒广大收藏界人士:入行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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