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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代理人犯法蔓延受贿人只有财务使用权拳

来源:基隆手机网 时间:2020.04.24

张浩/漫画

这两年我们在反贪办案时发现,有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出现了 行受贿代理人 ,也就是所谓的 中间人 腐败犯罪,这种新的犯罪模式正在悄然蔓延,值得警惕。 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闫彬接受采访时表示。

所谓 行受贿代理人 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领神会地将贿赂送到 代理人 或 中间人 手中。在这类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 所有权 ,只是具有 使用权 。

根据身份不同,西城区检察院将 行受贿代理人 分为 亲朋好友 型、 专家学者 型和 退休干部 型。

亲朋好友 型

代理人 与受贿人私情笃深

亲朋好友 型的 行受贿代理人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

在这类类型中,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代理人 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相互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也多半会直接找到 代理人 ,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 好处费 交给 代理人 ,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自始至终从未谋面。

代理人 接受贿赂后,或转交受贿人,或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藏匿于公司或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增加, 代理人 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而是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 权利 。在刑事诉讼环节,这些 代理人 终究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法的共犯。

西城区检察院在2010年查究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时发现,魏某安排其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1辆,而这些财产均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曾是名副厅级干部,2006年10月其接到朋友徐阳的,徐阳说自己一朋友的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下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 打点 。事成后,徐阳从朋友处领取了几十张银行卡交给黄某,共计200多万元。据徐阳交代,这些卡都是利用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金额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由因而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讲又不属于黄某的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应要求进行权钱交易外,有时也会通过 代理人 主动进行 权力寻租 。

在西城区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起行受贿窝案中,具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朋友关系。当梁某所在的部门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他就会主动找到这些 代理人 ,让其联系相干的企业,与企业就 权利寻租 进行 议价 。有的代理人还 雁过拔毛 ,将部份贿款中饱私囊,终究还造成行贿、受贿双方对贿赂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此类案件中,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成主动寻觅,这类行为方式更加隐蔽,危害也更大,这类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闫彬说。

专家学者 型

代理人 的存在具有偶发性

如果说 亲朋好友 型 代理人 是在与受贿人长时间接触的基础之上而产生,那末 专家学者 型 代理人 的存在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发包方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就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与此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获得项目负责人的 支持 和 内幕信息 ,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而且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于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渴望 拉拢 的人。

如果专家、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便极容易被 拉下水 ,成为活跃的 行受贿代理人 。当 成功 一次后,这类代理关系会进一步密切,一旦还有类似的项目,这类行受贿方式就会重演。

闫彬介绍了这样一起案子。原国家干部梁某曾经负责一个政府招标项目,工程师孙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进程中,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怅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孙成60万元好处费,后孙成转交给梁某。经检察机关查明,梁某与孙成以一样的方式,前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共 00余万元。

退休干部 型

代理人 退休前建立了庞大 关系

闫彬指出,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 关系 ,退休后这层关系却其实不全部消失,加上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 行受贿代理人 比普通 代理人 更受欢迎。

西城区检察院在查究陆某受贿一案中发现,陆某曾任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 打点 ,并和他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 居间费用 的合同。随后,陆某在付建文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 牵线搭桥 。事后,付建文多次付给陆某所谓 居间费用 ,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转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与退休干部构成鲜明比较,近年来也出现了在职干部沦为 行受贿代理人 的案件。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手中掌握着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但却苦于没有企业 资源 。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发展的专项资金的财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发展的会议上,陈柱兵认识了工信部原工程师卜凡金。卜凡金常常与企业打交道。二人合谋之后,由卜凡金找了几家企业申请上述物联专项资金,经陈柱兵审批 关照 后企业申请资金成功,卜凡金即向几家企业索要好处费 10万元,与陈柱兵平分。

闫彬分析说,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探访新的犯罪手段。由于 行受贿代理人 犯法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反贪侦察带来一定困难。

不过,在侦察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还是难以遁形。对 行受贿代理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一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进程中有分成、获利行动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闫彬最后总结道。(汪文涛 古芳 乔旭/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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