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评测

您的位置:首页 >> 手机评测

买房遭遇一房两卖谁先登记归谁.蹭飞

来源:基隆手机网 时间:2021.03.11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马先生取得涉讼房屋产权的登记日为2009年6月1日。依据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故涉讼房屋的产权已于2009年6月1日变更至马先生名下。虽在此之前,李先生已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产权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取得了收件收据,但从性质而言,该收件收据仅是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的凭据,不能作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使用,故李先生至今仍未取得涉讼房屋的产权。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马先生作为涉讼房屋的产权人,对涉讼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其要求居住在涉讼房屋内的李先生返还涉讼房屋,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李先生因其与钱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完成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属两个法律关系,李先生可另案诉讼。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

2007年7月6日,马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签下合同向钱某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碧江路上的房屋一套。因双方在履约期间发生争议,马先生诉至法院,提出钱某履行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并实际交付等诉请。2008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钱某应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钱某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马先生的判决。钱某不服上诉,遭驳回。在执行过程中,马先生于2009年6月1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可是,取得产权证的马先生却发现自己所有的房屋已有李先生居住。经协商无果,马先生无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称自己所有的这套房屋,已付清全额房款,取得产权证。然而,李先生却“理由十足”,拒不迁出。为此,马先生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立即从涉案房屋中迁出。

以免影响领取奖励)即可领取李先生走上法庭后大称冤枉,辩称该房屋是通过合法途径从钱某处购得,并且已经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也取得了交易中心的收件收据。故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屋,马先生无权要求其搬离。那么,李先生所说的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原来在2008年1月28日,李先生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居间合同向钱某购买了该房屋。同年 月29日,钱某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先生。李先生堂而皇之入住。2009年4月7日,李先生又与钱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李先生在支付尾款后,与钱某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先生于当日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及契税完税凭证。

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乐立斌律师

“一房两卖”是购房者耳熟能详的一个字眼,但是基本上也是局限于听说,能亲历的人还真不多。本案中马先生和李先生就是“一房两卖”的亲历者,同时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导致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昆明医院白癜风哪家医院好
杭州妇科治疗医院
南昌治疗妇科习惯性流产费用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