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德路简析收受不动产的受贿数额的认定吗
【案情】 犯罪嫌疑人屈某系区一重点中学校长。2005年10月,屈某代表该校同某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学校将 .2亩土地交由投资公司开发,沿街门面房产权归投资公司所有,投资公司免费为学校建三幢宿舍楼。2007年年底,工程完工,屈某认为投资公司承建该工程利润应该相当可观,即要求该投资公司负责人闫某为其在市区购买房屋一套,算是感谢费。闫某有一朋友汝某恰好在市区开发房地产,闫某便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面积为ffice:smarttags / 14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21万元。而实际上,该房市场售价为1860元/平方米,因闫某和汝某平日关系极好,才能以低价购房。闫某将购房款付清后,即将房屋送给犯罪嫌疑人屈某,屈某又以186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房屋转手出售,获款26万元。
【评析】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如何认定?现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屈某的受贿数额应以闫某实际花费为准,即受贿数额为21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屈某收受物品为不动产,应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即屈某受贿数额应为2604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犯罪嫌疑人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校长职权,趁学校建宿舍之机,索取闫某房屋一套,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屈某收受的是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其受贿数额是以行贿人实际花费数额计算,还是以不动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以交易形式收受房屋这类不动产的,受贿数额是以不动产当时市场价格减去实际支付价格,而不是以行贿人实际花费来计算的。当然,此处的市场价格包含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结合本案看,行贿人闫某是因为和房产商汝某系极好的朋友关系,才能够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房屋,不属于汝某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且汝某在房产局的备案价格是1860元/平方米,给闫某出具的购房发票也是以1860元/平方米计算的总额。闫某将房屋购买后,转手送给犯罪嫌疑人屈某,屈某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并将房屋以186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本应收取260400元,有400元算作优惠,纯获利26万元。
鼓励创新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屈某收受不动产(房屋),其受贿数额不应该以行贿人闫某花费的21万元来计算,而是应该以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即屈某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60400元。(作者系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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