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三个判断拳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三个判断
王亚林刑辩团队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读:主要从主体角度进行的三个判断。
1、非公性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根本属性。
判断该罪主体的性质,有两个标准:1是所有制标准,二是看该主体是否从事公务。对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受贿行动的判断,实践中争论较少。但是,国有公司、企业在商业领域中受贿行动的定性,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异议。
国有企业兼具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在平常经营管理方面,体现更多的私法性,政企分离改革使经济活动与管理职权分离,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与私营企业一样以获得公司、企业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方面,公法性质较强,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负有保护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公共职责。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所以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动单独列出,规定依照公职受贿罪来定罪处罚,就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国有公司、企业还行使着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
2、民办非企业人员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参与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逐渐变得复杂。比如,大量民办学校、民办医院雨后春笋般成立。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公司、企业组织,也不是非政府组织。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气力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非公亦非私,是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在我国出现的特殊企业类型。
我国刑法按照所有制的性质将贿赂犯法的主体予以划分。国字头的单位人员受贿,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私性质的单位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这就致使了非公亦非私的单位的人员受贿,没有了处罚的根据。权宜之计,只能利用修正案的方式扩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非公亦非私的主体包含其内。其实,依照所有制的性质来划分具体的贿赂罪名,在实践中常常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麻烦。有学者在研究不同国家的私有制以后,发现在公共事务领域之外,公有制和私有制其实不那末重要,机构运转依赖的是竞争环境。因此,为更有力和有效地惩治商业贿赂犯法,我们不妨考量在商业领域去除所有制这类不必要的限制,而对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作平等对待,从而取得定罪量刑的统一性。
3、非国有公司、企业不存在单位受贿形态。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的是公司、企业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个人,而不处罚其所在的单位。
有学者指称,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及其处罚,和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但刑法应当同时规定公司、企业受贿罪,实践中,公司、企业人员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作为单位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不可能存在受贿的情形。在经济来往中,非国有单位的性质决定只有折扣(或明扣)的可能,没有回扣的存在空间。非国有单位为追求同种类而价格低廉的商品,会在交易过程中尽量压低商品进价,因此折扣是通常被采用的方法。而账外暗中方式索取或收受的回扣在非国有单位作为买方的情况下,是根本没有必要存在的。非国有单位的性质排除小集团存在的可能,只有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在经济来往中,收受贿赂的只能是个人。个人为了谋求个人经济利益,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的,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非国有单位本身不可能收受贿赂。这也是非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在商业受贿主体方面的差异。
我们还可以引用作为美国法人刑事理论基础的仆人错误主人负责的原则对此加以说明。根据这一原则,法人作为整体被追究刑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是法人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法,并且这一犯法是在法人名义下实行;二是法人代理人的行动是在该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三是该代理人的犯罪活动得到法人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默许,意图为法人谋取利益。对比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说明非国有单位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首先,作为收受贿赂的采购员(以采购员为例说明)收受回扣、手续费等,是以个人的名义实行,而并不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其次,采购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人代理人的职权范围。采购员代理企业购买商品,是建立在代理法律关系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企业是被代理人
,采购员是代理人,采购员在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市场交易,法律理应由被代理人企业承担。但是采购员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动,事实上已超出了代理法律关系的范畴,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为法律所制止。最后,采购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不会得到法人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者默许,因其是为获得个人私利。实践中,采购员受贿行为违背了雇员对雇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采购员商业受贿的行动是其个人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也是其个人,而不是单位。
王亚林刑辩团队关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功辩护案例:
王某某受贿案:(受贿43万元,二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王亚林刑事辩护(简称王亚林辩解)由王亚林律师发起并担负首席律师,力邀国内著名刑法专家张明楷、陈兴良、曲新久、周光权教授担负高级顾问,并汇聚一大批法学教授、博士、硕士、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等高层次人材组成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行将追究刑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刑事控告、撰写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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